政府信息公开在“申请”与“诉讼”之间游走 |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1651次 |
| 有公民提起百余起诉讼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也有行政部门“过于积极”,加工信息后再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信息之门正向公众开启,但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
公安机关该不该公开特殊历史时期的部分材料?这对于年迈的于先生来说,一直是心中的一个疙瘩,始终无法解开。 2008年底,他终于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从公安部门获得相关信息。法院最终维持了公安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驳回了于先生的诉请。 尽管败诉,但法院判后耐心地向于先生解释了他败诉的原因,认为该信息处于特殊历史时期,确实不符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界定政府信息的内容。于先生在仔细倾听之后,接受了法院的理由,不再上诉。 自 2008年5月1日 《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像于先生这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市民不在少数,有人甚至提起百余起诉讼,这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也包括了非理性成分;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态度也越来越积极,一扇大门正在逐渐开启。 然而,记者从本市多家法院采访发现, 《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在公开信息与保密信息之间的区分、 《条例》与其他法律之间的适用范围区别等,需要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逐渐总结与完善。 “心结”未了叩开政府大门 七旬老人于先生在上世纪60年代时,曾经因为特殊历史时期的关系,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改革开放之后,相关部门对他的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平反,这让于先生感到十分欣慰。然而,于先生还有一个 “心结”未了:他希望公安部门能够向他提供自己的 《戴帽报批表》、 《结案报告》等材料,使自己对于当时的遭遇有一个更具体的了解。 2008年5月1日, 《条例》实施之后,于先生随即向区公安机关提出了申请,希望该部门向他公开相关的材料。 2008年6月,公安机关对于先生的申请作出回复,认为他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相关规定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因此无法向他公开。 于先生对于这个回复提出异议,他随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安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法庭上,公安部门认为,于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属于政策调整的历史问题,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制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范畴。因此,该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于先生在上世纪60年代的确遭遇过当时的 “军管组”对其作出的错误结论,相关部门在改革开放初便进行了结论撤销,恢复了他的名誉,而目前, “军管组”这个机构早已不存在。法官认为,在本案件中,于先生所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但该信息处于特殊历史时期,确实不符合 《条例》界定政府信息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