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凤翔县委办公室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翔县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
作者:凤翔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0-11-25 浏览:3710次 |
中共凤翔县委办公室
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翔县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办发【2010】14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凤翔县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凤翔县委办公室
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
凤翔县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凤翔县门户网站,即县委、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的县门户网是指县门户网站及县级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群。其中,县门户网站是县门户网主站,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网站为成员网站(以下简称各网站)。
第三条 县门户网是县委、县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和公众宣传、推介凤翔,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凤翔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门户网站由县委、县政府主办,县信息中心承办建设、管理,市人民政府网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运行维护。
县信息中心是县门户网的承办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网站的规划、建设工作。市网络中心具体负责全县门户网各级各部门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提供网站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提供虚拟主机和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乡镇、本部门的网站建设,以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县信息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网站绩效测评是网站发展提高的动力。要以“便利、效益、效能”为目标,建立科学的绩效测评指标体系,并加强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测评工作公正、公开进行。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信息中心归口每年对各网站进行1次绩效测评,测评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评结果在县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七条 根据宝鸡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各乡镇、各部门都应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公共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服务事项,为法人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八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县门户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门户网各网站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建设、需求导向、分级管理”的原则;网上服务依据“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网站运行达到“便民、高效、安全”的目标。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凤翔县门户网”主网站的域名www.fengxiang.gov.cn已在中国工信部注册登记使用。各乡镇、部门、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网站作为凤翔县门户网的独立子网站,网站的域名只有在县信息中心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网站功能是网站服务的基础,对各网站功能建设方面的要求是:
(一)页面设计:应当遵循“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方便实用、体现特色”的原则,做到结构合理(层级清晰、访问便捷),布局有序,图文相配,风格统一,栏目规范。
(二)页面层级:一般应做到用户点击3次即可到达所需要的位置。
(三)使用文字: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版,也可根据能力和需要设立中文繁体版,以及其它外文版本。
(四)访问导航:在首页显著位置应设置“网站地图”、“站内检索”等搜索工具。
(五)网站链接:县门户网站在首页下部,各网站在首页上方,互相建立链接。
(六)办网说明:在网站首页底部应设栏放置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ICP登记标识。
第十一条 网站栏目是网站内容的“纲”,县门户网站栏目建设必须适应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栏目设置要求是:
(一)政务公开类。应围绕政务信息公开设置栏目,原则上各网站统一设置:领导介绍、机构职能、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工作目标、工作报告、行政文件、行政审批事项、人事任免、政策解读;各部门网站应另设:行业法规、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各乡镇政府网站应另设:县政府规章(链接)、地区概况、统计公报、财政收支、招标采购、利民实事等。
(二)网上办事类。应围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设置栏目,应包括:服务指南、便民问答、在线咨询投诉、在线受理、在线查询、表格下载等。
(三)公众参与类。应围绕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工作,实现“在线互动”设置栏目,应包括:领导信箱、建议信箱、网上调查、网上对话、在线访谈、监督举报(信箱、电话)、论坛等。
(四)公益服务类。根据本乡镇特点和本部门职能,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需求,着眼于便民利民的目标,设置各类栏目。同时,应积极开发整合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保、公用事业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信息资源,设置相关栏目,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在线办事是县门户网为公众服务的“高级形式”,对各网站在线办事功能建设的要求是:
(一)公布办事项目名称、依据、程序等有关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二)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推行“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在线办事模式。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建立网站和对网站进行重大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经县信息中心审查合格后实施。新建网站,需登录中国工信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办理ICP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各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在线办事(申报、审批、查询、反馈)制度、公众意见(建议、举报)办理制度、互动栏目管理制度、软件和设备维护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要根据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网站安全顺畅运行。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的主体:县门户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信息中心负责;各乡镇、各部门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上传由各乡镇、各部门派专人负责发布;上传至县门户网的信息,归口县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县门户网站及各乡镇、各部门子网站、网页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一)子网站或网页的《政务公开》栏目内容每天至少更新一次。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必须在机构设置和人事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更新《人事任免》上的相关内容。
(三)各乡镇、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信息必须当天上传网站,重要活动及中心工作图文信息必须在活动结束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上传到县门户网。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县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一般信息分栏目分别由县委办、政府办审核、发布。重大信息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批准后转县信息中心发布,特别重大信息由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转县信息中心发布。各乡镇、各部门的信息,由该单位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专人发布到各自网站上;
(三)《凤翔视窗》、广播电视台的信息,由本单位审核把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各自网上直接发布;
(四)县内重大新闻,经相关单位采编整理后,报县委宣传部审核签署后上传;
(五)疑似涉密信息报县保密局审批后上传;
(六)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各自主管领导审批后上传。
(七)涉及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归口县统计局审核批准后上传。
(八)涉及全县重大疫情、灾情、突发性群体事件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上传。
第十九条 信息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宣传展示凤翔良好形象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反映的事实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八)依法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县信息中心负责县门户网及各乡镇、各部门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和日常检查指导,并定期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一条 县信息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纸质信息目录和电子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纸质目录和电子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门户网及各乡镇、部门网站所属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五章 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 县信息中心应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尽可能实现县门户网各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和统一。
第二十四条 县信息中心应加强对县门户网各网站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站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好信息采集编辑、更新发布工作和互动性栏目的帖子、留言、信件的受理、处理、回复等,保证网站顺畅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网站的运行可采用本单位管理或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方式。对实行委托或外包方式管理的网站,承包的网络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门户网站应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网页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黑客入侵监测和审查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第二十九条 各网站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网站主管单位对其建设的网站安全负责,网站负责人同时为网站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条 负责信息安全的县级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县门户网各网站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门户网站和县级部门、各乡镇子网站建设、管理和运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委办、政府办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